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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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瑞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九州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资金占用利息5001.30万元; 二、被告西安瑞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10417.44万元; 三、被告西安瑞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借款利息729.22万元(以10417.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以10417.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但上述利息总额不能超过以5070万元为基数,自每笔借款发生时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总额); 四、被告西安瑞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161479.67元及律师费138.8万元; 五、被告陕西九州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兴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4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承担52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84919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瑞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九州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兴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