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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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该款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蒋根国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蒋根国;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泰支行;账号:xxxxxxxx);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医疗费14,916.1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4,927.5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500元、鉴定费4,80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余款的30%,计42,933.48元,该款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蒋根国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蒋根国;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泰支行;账号:xxxxxxxx);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蒋根国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蒋根国;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泰支行;账号:xxxxx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计2,756元,由原告***负担952元,被告***负担1,804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