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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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泉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 安徽省临泉县精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临泉县精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分别约定的借期利率以及逾期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与安徽省临泉县精粉厂签订的农银抵借字99第312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皖临企抵字第99-04号,签订的农银抵字2000第66号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临合登字第2000-33号,在1997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9706738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临企抵字第97-005号,在1998年1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98064606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临企抵字第98-001号抵押财产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18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373185元,被告安徽省临泉县精粉厂负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