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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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苏海投资有限公司 北新集成房屋(北京)有限公司 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484.03元; 二、驳回原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11元,由原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3911元,由被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负担72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11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