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梁山县一峥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24执27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00466505131G,住***。 法定代表人:燕群利,该处处长。 被执行人:梁山县一峥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872041216,住***。 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与梁山县一峥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徐交路罚字(2019)57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20324010121100000119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张尊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梓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