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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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和富天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广西龙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广西龙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佣金7271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72718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953.96元(上诉人广西龙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602元),由上诉人广西龙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上诉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11953.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3.96元(上诉人广西龙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各预交14953.96元),由上诉人广西龙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上诉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11953.96元。 上述应负金钱义务,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止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