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方俊文艺创作中心 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 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砀山县语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砀山县语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许可费13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6万元为基数,违约金的计算应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应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应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砀山县语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7元,由砀山县语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