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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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3197.19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246.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4元,由原告***负担347元,由被告***、***负担244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梁春庆 人民陪审员 郭玉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 书记员杨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