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S2014003749,房屋代码为254469,254470)。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