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S2014003749,房屋代码为254469,254470)。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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