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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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1884121100)最高额借字〔2017〕第00000400号《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便民卡放款确认书中约定的利率计算,2020年9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已归还的利息从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