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26.07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80元,被告***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