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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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396.24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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