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4民初10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营业场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899910773J。

法定代表人:谭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明,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系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文化,农民,住***。

被告: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融安县融江北路(原穗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6670470268。

法定代表人:吴顺游,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12日

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罗     念     初

审 判 员 江     世     金

人民陪审员 廖            昱

审 判 员 江世金、人民陪审员廖昱Apt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健

书 记 员 曾     宏     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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