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丹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开发区金雕石化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3127号 原告:辽宁丹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德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开发区金雕石化经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辽宁丹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开发区金雕石化经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辽宁丹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铁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金花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