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郯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228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被告***、山东省郯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从偿付被告***的款项中扣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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