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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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 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4号 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甫、谢军: 申请人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甫、谢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冻结广西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663.3元(中国工商银行:2108415029100137256),0.67元(中国工商银行:2108415029100133373)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于2020年1月9日冻结谢军名下银行存款100028.31元(中国工商银行:2***9094),321.6元(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380004494966_156_1)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于2020年1月9日冻结陈甫名下银行存款273.77元(中国工商银行:***05524)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