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184.54元及支付利息、复利(以借款本金29184.54元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9月29日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