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门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峪关锦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玉门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打捞机1台、球磨机1台、磁选机3台、筛选机2台、破碎机3台、脱水机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锦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