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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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民再87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王心萍北京直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置业)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顺达实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豫民申2203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精英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王心萍、被申请人***、万顺达实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苗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持本院(2018)豫1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顺起 审判员谢铭 审判员张海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艳敏 书记员唐荣川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