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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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 曲靖市麒麟区福丝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0000.0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0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242434.6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