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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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许昌鲜之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76.67%的股权、股权数额23001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许县)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0号]享有质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19]沪贸仲裁字第0656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债券本金405386208元、利息5664300.44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053862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债券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1653975.73元(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逾期未付债券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8的标准计算至债券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47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数额6000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豫)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19号]享有质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列举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河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20%股权、股权数额28600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豫)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17号]享有质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列举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列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7822.42元,由被告河南众品食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