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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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给***、***12万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给***、***60847.80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91271.7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2元(已收取6138元,退还给***、***6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负担375元,由***负担2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