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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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19年11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468.51元、截至2019年11月27日的利息、增值服务费、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按双方约定据实计算,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计算,增值服务费为42元,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支付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透支本金11468.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判决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