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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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红楼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图片库8名山大川》(ISBN7-9000014-61-6)编号为qj-0796的摄影图片; 二、被告重庆红楼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重庆红楼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