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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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截至2019年1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01.53元,和截至2019年1月5日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挂失费、增值服务费(按双方约定据实计算,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分期手续费以转分期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0.72%计算,挂失费为50元,增值服务费12元,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支付从2019年1月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透支本金1901.5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