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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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农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中农网有限公司苹果损失款1600800元、律师费71000元、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2日利息32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00800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苹果损失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9元,由被告***、栖霞市群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