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亚弘实业有限公司租金716,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16,93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亚弘实业有限公司丢失赔偿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亚弘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70元,由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