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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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平爱药房有限公司 河北真艺斋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363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负担528元,被告***负担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且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