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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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贷款本金150000000元,支付利息35548972.61元,罚息158400元,复利484505.59元,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132433.34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4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2019年6月4日之后的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以上罚息、复利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上述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律师费300000元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93395.77元; 三、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有权对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869万股“华仪电气”股票(股票代码:600290)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各自对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81225元,由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负担1225元,由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