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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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246元、误工费6496.77元、交通费140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40.77元、鉴定费1600元、鉴定检查费1065元、车辆损失费530元、评估费70元,以上共计109736.92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984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600元、以上共计10790.65元的80%即8632.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0元,由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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