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25340.87元,支付期内利息1916.9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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