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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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锋尚建筑节能环保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151400元。上述款项由第三人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从装修保证金共管账户(户名: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京苜蓿园支行)中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锋尚建筑节能环保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3元,减半收取7581.5元,由被告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