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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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06执15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红卫与被执行人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冀0606民初31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红卫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冀0606民初312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红卫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8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312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