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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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合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上述二项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内赔偿***医疗费7259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84476元、营养费7850元、护理费26200.16元、误工费26200.16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2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元,合计223574.5元。 三、***、***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