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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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熙正照明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众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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