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6484.7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30日利息为714.57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7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2%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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