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