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隆泰达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隆泰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货款70,625.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省隆泰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神运铁合金有限公司以70,625.6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湖南省隆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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