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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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615237.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15237.4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8.81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