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扬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7066.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9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52.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26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88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分别加付上述案件受理费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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