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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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快乐居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6090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在8000万元应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由被告***在2000万元应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40元,财产保全费7540元,合计17480元,由被告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