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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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夏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626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500元,给付被告***垫付款21518.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