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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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星美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星美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710.9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星美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星美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