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良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宜良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宜良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 三、由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按年利率7.57%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的利息25990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 四、由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259903.33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其中,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的复利16200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宜良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58387元,减半收取计29193元,由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