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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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付差欠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的借款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茅台农商高大坪(2015)年借字1088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凭证号:7100020180917001)约定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利息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计收),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