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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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正大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品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品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正大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