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29民初857号 原告:***,住***。 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安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延寿县延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铁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志永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