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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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5山水SCP001超短期融资债券本金人民币1.6亿元; 二、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787,200元(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债券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1日。以债券本金人民币1.6亿元为基数,按每日0.021%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73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6元,由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5,00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