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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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 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2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富森房地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2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现羁押于扶风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兰,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住***。投资人:冯卓,该所主任。上诉人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平曲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森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驳回平曲事务所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平曲事务所负担。事实和理由:平曲事务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超出执业范围揽收业务,违反法律规定,涉案《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案件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平曲事务所不符合取得合同对价的条件。在平曲事务所超出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以及其已经涉及刑事案件无法继续联系的情况下,平曲事务所一意孤行地继续履行合同并因此导致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损失,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谢法律文书”规定,平曲事务所诉称代理被嫌疑人邹海涛诈骗一案属于法律服务业务中的“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该类业务超出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故该代理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案件协议书》中约定由平曲事务所代理其所有涉法、涉诉案件,均超出了平曲事务所的执业区域,故双方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案件协议书》无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便平曲事务所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涉案的法律服务费用也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一审期间,因其法定代表人在押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导致一审事实查得不清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却判决由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平曲事务所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2月,至公检法审结和甲方付清费用时止。其按照约定提供了充分完备、尽心尽力的法律服务,包括:根据富森房地产公司案发后“要重判案犯不要钱了的意见”,其逐级呈报反映促使邹海涛案由未央区检察院报送西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受托参加该案一、二审程序,协助、配合公检法查扣、冻结及续冻涉及该案的房、车等财产,参与该案房、车追回及司法拍卖、代理富森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碑林区法院及西乡县法院三案的申请执行、债权转让等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完全履行,富森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自首,其事前并不知晓,事后如单方不再履行有违合同条款,也不可能追回案款。李红军虽被关押但民事权利尚在,合同也可依法协商变更或解除。这些年来富森房地产公司无人关心关注自己财产受损追回的情况,其在李红军受困之际仍然继续协助法院执行。根据刑诉法及最高院解释第47条规定,其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而非辩护人,不存在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区别。接案时鉴于该案重大、疑难、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耗费时间预计较长,并承担了公司诸多法律事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而定,且协议签订后富森房地产公司一直履行给付义务。李红军出事后也没想到该案居然在其努力下执行回了案款,现在知道回款了再推脱不给,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约定的违法行为。根据《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实行计时(月、季、年)收费”,担任法律顾问费用实行的是市场调价。因富森房地产公司无人去法院应诉,一审法院到富森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所关押的看守所进行了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富森房地产公司的诉讼权利。富森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仅有两项,不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富森房地产公司所述超出二审所提诉求的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富森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平曲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森房地产公司给付平曲事务所法律顾问费512000元及办案费用24760元;2.判令诉讼、公告、保全费由富森房地产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1日,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更名为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与富森房地产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案件协议书》,就富森房地产公司被嫌疑人邹海涛诈骗一案的案款追回及民、刑诉讼事宜达成协议,富森房地产公司聘请平曲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冯卓为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此案,每月3号前支付法律顾问费8000元,追回案款5日内,按富森房地产公司收到款额的10%支付代理费用。随后,富森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冯卓为其办理邹海涛案件的代理人。2015年5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海涛骗取富森房地产公司借款4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判决被告人邹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冻结、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由冻结、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单位,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由冻结机关在赔偿被害人单位损失、执行财产刑后返还给被告人等,该判决后附冻结、扣押清单载明,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冻结、扣押国翼蓝天公司名下陕AXXXXX别克轿车一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告人邹海涛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街XX园XX号XX单元XX层XX号房产一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告人邹海涛名下辽BXXXXX别克旅行轿车一辆。后邹海涛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85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对于平曲事务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情况,平曲事务所称邹海涛刑事案件从开始侦查到最终判决,其一直在跟进。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其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陕AXXXXX别克轿车的线索,2014年国庆节前,其协助沣东分局办案警官去辽宁省大连市寻找该车,最后在山东找到该车,并将该车开回西安扣押;2015年初春节前,其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辽宁省大连市房地局产权登记中心查询到邹海涛名下位于沙河口区XX街XX园XX号XX单元XX层XX号房产,并协助查封,同时还在大连市车管所查到了辽BXXXXX别克旅行轿车,并协助查封。邹海涛刑事案件判决后,其协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去大连市续封上述财产,后拍卖上述财产。2017年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中院拍卖上述房产,因邹海涛父亲邹某某在该房屋中居住,拍卖未果;期间,其多次给邹海涛父亲邹某某做工作,后邹某某搬离,正常拍卖。2019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拍卖,后流拍,2020年4月,降价20%拍卖,房子拍卖275万元。2017年底,还将陕AXXXXX别克轿车拍卖8万元,共计283万元。经法院核实,其提供法律服务属实,房屋拍卖价格有误,实为242万元。对于欠付平曲事务所法律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平曲事务所称富森房地产公司从2015年1月开始欠付其法律顾问费,每月8000元,从2015年1月至2020年4月,共计欠付64个月,共计512000元,还欠其办案费用24760元,共计536760元。富森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称自其法定代表人李红军从2015年4月23日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平曲事务所再未提供法律服务,再未见过平曲事务所。另,平曲事务所提交的法院裁判文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无平曲事务所,平曲事务所解释称其代理受害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平曲事务所与富森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案件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平曲事务所向富森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富森房地产公司应依照约定向平曲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平曲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情况及起止时间,平曲事务所称富森房地产公司从2015年1月开始未支付法律服务费,富森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称其于2015年4月23日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再未见过平曲事务所,平曲事务所也再未提供法律服务。但据平曲事务所提供的和解协议、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返还财产申请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核查情况可见,平曲事务所一直在协助相关办案机关追回富森房地产公司在邹海涛刑事诈骗案件中的财产,且已经协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邹海涛名下房产及车辆共计250万元左右,故富森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所称其被关押后,平曲事务所未提供法律服务不属实,不予采信。平曲事务所主张从2015年1月计算至2020年4月,每月8000元,共计512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平曲事务所主张的办案费用问题,平曲事务所协助办案机关前往大连等地办理查封、续封事宜,必然产生交通、伙食、住宿等费用,酌情认定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判决:一、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平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51.2万元,办案费用1万元,共计52.2万元;二、驳回原告陕西平曲法律服务所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7元(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已预交),保全费3203元(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已预交),共计12370元,由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33元,陕西平曲法律服务所负担1237元,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平曲事务所与富森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案件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情况可以认定,平曲事务所依约向富森房地产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故富森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平曲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平曲事务所称,富森房地产公司从2015年1月开始未支付法律服务费;富森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称其于2015年4月23日被关押后,平曲事务所再未向富森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此,根据平曲事务所提供的和解协议、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返还财产申请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一审法院的核查情况可知,平曲事务所一直在协助公检法办案机关追回富森房地产公司在邹海涛刑事诈骗案件中的财产,且已协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邹海涛名下房产及车辆共计250万元左右,故对上述李红军所称,依法不予采信。平曲事务所主张的从2015年1月计算至2020年4月,每月8000元,共计512000元的法律服务费,应予以支持。关于平曲事务所主张的办案费用问题,因平曲事务所协助办案机关前往大连等地办理查封、续封事宜,必然会产生相关的交通、伙食、住宿等费用,故一审对此酌情认定费用为1万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富森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67元,由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审 判 员 林 瀚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高 喜 平书 记 员 张 小 赛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