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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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7,895元、仓储费52,666元、监管费15,800元; 二、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307,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货款、仓储费、违约金、律师费,在最高额债权限额1,000万元内向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向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7,271元,由原告上海凡越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271元,由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